目前武汉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如果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想要了解的网友,一起来看看这次的内容吧。
注:该表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是中心城区基准价格,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现更名为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考核物业服务质量,质价不符实质为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费问题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