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国家保障民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保险,很多单位企业都必须要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那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呢?
武汉市职工医保政策问答:
答:职工医保主要面向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有权参加职工医保,只要是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缴费责任,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64号(2005))相关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答: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保险费征缴比例为“8+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以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医保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在4个月及以上重新缴费的,视同再次参保。
再次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门诊和购药补助;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和购药补助予以补记,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不予补付。
答: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目前,每人每月按7元的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答:被保险人当月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保险人可于次月中止赔付其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补齐欠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保险人恢复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目前没有改变,用人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单位职工个人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7%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